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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 来源: 北京企业助手 发布时间:2016-09-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北京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现就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北京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系统推广过程中,对新老系统应用、业务流程、提交资料等方面进行了各项业务梳理。其中,对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部分事项,明确告知有关办理程序等要求,以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启用后哪些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针对税(费)种认定、无税申报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错误处理、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解除、报验登记管理、跨区税源登记、特殊业务处理、车船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会经费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共十二项税收事项,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三、如何理解《公告》中的税(费)种认定事项?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相关规定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要求,我市新开业的纳税人首次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所涉及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税率或单位税额等征收入库必备信息进行认定。其中征收项目是指税(费)种,征收品目是指税目。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在金税三期系统启用后,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地税机关对在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催报,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未改正的,地税机关启动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有欠税但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无欠税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 五、如何把握《公告》中的跨区税源登记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设立跨区税源登记事项。本市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信息来源:http://shiju.tax861.gov.cn/xxgk/zyts/display.asp?more_id=158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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