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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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爱心慈善超市”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第一条 为加强龙泉驿区慈善会“爱心慈善超市”(以下简称“慈善超市”)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全区困难群体的水平,促进“慈善超市”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超市”所在街镇乡的社会事务办或村(社区)居委会是“慈善超市”管理监督责任主体。 第三条 “慈善超市”救助范围:一是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家庭对象;二是农村五保对象;三是经村(社区)公示,街镇乡和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临时救助对象。 第四条 “慈善超市”不接受捐赠,所有物资均由区慈善会和各街镇乡慈善分会提供。 第五条 “慈善超市”应设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用电、防火、防蛀、防盗等设施,各项物资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街镇乡社会事务办指派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物资发放工作。 第七条 “慈善超市”每季度至少开放一次,并提前公布开放日期及发放物资类别、数量。 第八条 各街镇乡社会事务办应定期检查物资受赠、发放、保管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各街镇乡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爱心慈善超市”接收捐赠物资流程图 2. “爱心慈善超市”领取捐赠物资流程图
附件1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爱心慈善超市”接收捐赠物资流程图
附件2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爱心慈善超市”领取捐赠物资流程图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爱心慈善超市”物资管理及发放制度
一、对捐赠物品进行名称、数量清点,及时登记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帐物相符,严禁私分、调换和挪用物品。 二、所有物品要分类摆放,整洁有序。 三、每季度开放一次,并提前公布开放日期及发放物资类别、数量。 四、在发放物品时,领取人须出示低保证(五保证)、户主身份证方可领取,工作人员及时做好领取物资的登记工作,领取人签字并盖手印。 五、每户受助对象每次最多领取400元物资,一年最多4次。 六、定期进行物品盘点,及时向村(居民)公布物资领取情况,主动接受捐赠者或捐赠单位和村(居民)的监督。 七、严格物资管理制度,按月定期向各街办、镇(乡)社会事务办报告情况。 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时加强检查,关好电、门窗,严防火警和盗窃事故发生。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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