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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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财务管理及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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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及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慈善会各部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参照省市慈善会议事机制,将我会《财务管理及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后印发与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规范和管理。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2021年517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

财务管理及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捐款和行政经费两条线”、“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重大开支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费支出执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实行科学理财,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分类管理的原则。捐赠资金、工作经费平行使用,分级审批。

第五条 封闭管理的原则。捐赠资金及利息除经批准按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科目设置、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七条  慈善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八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捐赠收入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慈善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利息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及单位、个人的专项捐赠与赞助。

第十一条  慈善会工作经费账户与慈善资金捐赠专户,分户独立核算,即设立慈善会捐赠专用账户和慈善会办公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定向捐款拨付,以捐赠意向函或捐赠协议为依据,由慈善会办公室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支出;非定向捐款的拨付,按签署的捐赠协议,由慈善会办公室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支出。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非定向捐款需经区慈善会理事会议定并报区民政局党组(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经费支出2000元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应提前将拟支出项目及金额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同意;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需报局主要领导同意;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需报民政局党组(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差旅费严格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报销,并及时报帐,市外出差的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将出差审批表及会议通知或工作方案作为附件,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产生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严格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机关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办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原始明细单据。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慈善项目引进筹资的接待工作,本着节约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公务接待费按照龙泉驿区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慈善会一般办公设备维修和更换办公设备的零部件,由慈善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按相应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程序报销;维护的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应附上维修、更换设备零部件的名称和发生故障及设备使用人等书面的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经费开支审批

(一)经费开支实行分级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制度。

(二)经费支出实行责任审核,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报销事项真实性的审核;财务人员负责复核单据金额和审核票据的合法(规)性、完整性;分管局领导复核;局主要领导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批。

(三)慈善会财务审批程序:经办人(原则上需两人及以上)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查→局主要领导审批。

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转账方式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凭证上载明原因。

第二十条  所有的捐赠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会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设置票据登记帐簿,并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票据使用人员应定时逐联检查票据,不得出现票据遗失、丢页现象,用完的票据存根必须保存,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建立《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登记簿,严格票据领、核销制度,做到帐实、帐款、帐物、帐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赠物资要办理捐赠手续,做好收支账册登记。捐赠物资的分配:由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严格物资发放审批手续,做到接按季盘存,账实、账物、帐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  慈善会财务人员每年要向区民政局党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慈善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慈善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自觉接受捐赠人、社会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及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龙慈发〔20191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市、区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按照新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类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民政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