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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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章程 (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Longquany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是 CLCF)。
第二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慈善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慈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愿景是弘扬龙泉慈善文化,人人参与慈善,使命是打造‘阳光慈善 爱洒龙泉’,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成都龙泉驿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接受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文明东街民政局内,邮政编码:610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建立和管理本会基金,壮大基金规模。
(二) 慈善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活动;开展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活动;开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活动;开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三) 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 四 ) 交流合作:加强政府、企业、公益慈善机构间的跨界合作;做好会员单位、爱心人士、爱心单位服务工作。
(五)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
(六)兴办机构:经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实现循环慈善,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七)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有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的义务;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他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及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或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在会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权职:
(一)检查本会财务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4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缴纳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2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补助、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兴办实体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款利息和从捐赠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捐赠资金支出范围是: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业务范围内的开支;
(二)符合本会宗旨,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定向救助;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四十五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慈善宣传、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所需费用;
(二)本会的培训、办公、接待等费用;
(三)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严格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会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操作流程,面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7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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