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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基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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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表彰礼遇帮扶

身边好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发挥榜样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尊重好人、学习好人、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龙泉驿区表彰礼遇帮扶身边好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评活动取得实效。

成都市龙泉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4月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

表彰礼遇帮扶身边好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表彰奖励礼遇帮扶身边好人的要求,深入开展龙泉驿区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大力提升全区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礼遇帮扶身边好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全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繁荣美丽和谐龙泉驿的现实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区社会文明风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表彰礼遇帮扶龙泉驿区身边好人,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龙文明委【2013】9号、龙文明办【2013】66号文件关于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的要求,扎实做好道德模范评选和“龙泉好人”创评工作,突出“评选身边好人、尊重身边好人、宣传身边好人、学习身边好人、争当身边好人”主题,大力营造“好人有好报”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市民积极参与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支撑。

第二章 表彰

第四条 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对经过区推荐,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以及提名奖,荣登全国、省、市“好人榜”,获得全区身边好人创评“十大模范”、“百名榜样”的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在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同一类别获得不同层级奖励按照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发奖金。

第一款  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称号的个人,分别颁发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区级奖金。

第二款  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提名奖称号的个人,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区级奖金。

第三款  对荣登全国、省、市“好人榜”的龙泉驿区身边好人,分别颁发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区级奖金。

第四款  参加全区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获得“十大模范”和“百名榜样”的市民,分别颁发1万元、2000元的区级奖金。

第三章  礼遇

第六条  对保持荣誉称号的历届全国、省、市级道德模范和“好人榜”好人,每年年终时分别发放慰问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七条  对全区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中获得“十大模范”和“百名榜样”的市民,在每年年终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慰问金2000元、1000元。

第八条  对于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荣登全国和省级“好人榜”的龙泉驿市民,在荣誉保持期间,实行区内城市公交凭证免费乘坐。

第九条  对于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或提名奖称号,荣登全国、省、市“好人榜”,在全区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中获得“十大模范”称号的龙泉驿党政机关在编在岗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年终目标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荣誉保持期间,在干部选拔中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帮扶

第十条 对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和提名奖称号,荣登全国、省、市“好人榜”和在全区身边好人“十百千万”创评活动中获得“十大模范”和“百名榜样”荣誉的龙泉驿市民,在荣誉保持期间,实行以下关爱:

第一款  创业需要到银行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推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供担保,担保费用由区财政局补助给担保公司。

第二款  成立公益社会组织,从事志愿服务、社区卫生、养老托老等公益活动,免收社会组织注册费。由区文明办适当给予开办资金帮助。

第三款  因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就学予以关怀。高中阶段学习,免去全部学杂费用;大学学杂费用纳入区民政局“阳光助学”计划直至完成学业。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一条 区文明委负责身边好人表彰礼遇帮扶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经费组织,区文明办牵头负责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推荐、表彰奖励、礼遇帮扶等日常工作。其余区级各部门、各街镇乡积极配合,负责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龙泉驿区身边好人创评活动礼遇帮扶慈善基金。

第一款  好人慈善基金的设立。在龙泉驿区慈善会内冠名设立“龙泉驿区好人基金”,由区财政从2015年开始每年注入50万元作为扶持金,同时接受社会个人和组织自愿义捐。

第二款  好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龙泉驿区好人慈善基金用于表彰奖励礼遇帮扶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以及提名奖,荣登全国、省、市“好人榜”,获得全区身边好人创评“十大模范”、“百名榜样”的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

第三款  好人慈善基金的管理。龙泉驿区好人慈善基金由区文明办和龙泉驿区慈善会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每年向区文明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龙泉开发》刊登,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街镇乡和区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内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表彰礼遇帮扶举措。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各级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待遇。

第十五条 各街镇乡和区级各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区道德模范和各级身边好人荣誉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街镇乡和区级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以及相关奖励礼遇帮扶等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泉驿区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